「關係企業」係指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其中,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票或股權總數半數以上,或持有決定董事會成員的權力。
「適用法規」係指任一方或其關係企業應遵守之中華民國或非中華民國之反貪腐相關法令(包含美國海外反貪腐法,但不以為限),以及任一方或其關係企業於從事與訂單相關之行為時或涉及任一方之業務事宜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則、法令、命令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規定,以及隨時經修訂之法律、規則、法令、命令、規定。
「採購方顧客」係指獲採購方提供訂單產品之顧客(訂單產品係包含於提供予該顧客產品中)或產品之最終收受者或終端用戶,且該顧客、收受者或用戶非採購方。
「供應方人員」之定義記載於第10.6條。
「間接損失」係指附帶性、間接或經濟上之損失或財物損害,包含但不限於:(i) 增加之成本或費用,(ii) 生產損失、利潤損失、生意損失、協議損失、銷售額損失,或 (iii) 因提供訂單產品直接或間接所致象徵性且/或懲罰性賠償。
「直接交付地」之定義記載於第7.1條。
「採購方集團成員」之定義記載於第17.2條。
「個別合約」係指雙方就產品所訂定之買賣合約。
「訂單」係指採購方向供應方提出採購要約之書面文件(包含電子形式,例如電子郵件)。
「雙方」係指訂單採購方、供應方雙方,而「任一方」係指採購方、供應方任一方。
「貨款」係指採購方應支付予供應方之款項。
「價格訊息」之定義記載於第17.1條。
「必要成分」之定義記載於第4.11條第a款。
「供應材料」之定義記載於附件一第2.1條。
「產品」係指訂單之供應方將提供之商品和/或服務。
「永續性規範」係指:(1) 採購方所有發行之政策,(2) 所有適用法規,或 (3) 任何涵蓋上述 (1) 和( 2)的對社會之永續性有助益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