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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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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報檢資格及審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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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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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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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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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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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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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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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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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0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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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保留三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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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檢人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必須於報名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站首頁\資訊查詢\成績查詢直接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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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加技能(藝)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對照表P.115~123):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該職類、級別之報檢資格後,於報名時檢附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或免試術科證明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則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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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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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能競賽組織(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及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s Federation)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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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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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及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上述得免試術科測試之相關職類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或配合停辦檢定縮短之年限。 |
三、 |
學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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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本國學歷證件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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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各1 份。(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88 轉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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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採認請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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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外籍人士、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及特殊報檢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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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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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陸地區配偶︰必須持有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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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持有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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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同各職類、級別規定之報檢資格。 |
五、 |
報檢年齡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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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測試日期(起)」之日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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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之日期為止。 |
六、 |
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
七、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並填寫「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P.143)」以免權益受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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